(2017)黑0129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王某某、苗某某、吴某某、满某某、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王国君,苗春芳,吴勇,满丽娟,吴庆祥,于延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9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国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苗春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吴勇,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满丽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吴庆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于延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被告王国君、苗春芳、吴勇、满丽娟、吴庆祥、于延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借款人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