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民终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杜吉训、杜瑞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吉训,杜瑞华,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西大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吉训,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瑞华,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西大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井泉,主任。上诉人杜吉训、杜瑞华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西大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吉训、杜瑞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吉训、杜瑞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传师审 判 员 张绍方审 判 员 石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 征书 记 员 郑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