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茂军与新世纪集团(淮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世纪集团(淮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胡茂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纪集团(淮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晨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茂军,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世纪集团(淮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茂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胡茂军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上诉人新世纪集团(淮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胡茂军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茂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新世纪集团(淮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胡茂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合计592元,合计888元,由被上诉人胡茂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加雷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丁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