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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7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余红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余红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916号原告: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北骆岗巷村1幢。法定代表人:梁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法定代表人:许业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婷,该公司员工。被告:余红祥,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余红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余红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余红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为4412元,由原告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