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严志斌与杜春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志斌,杜春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08号原告:严志斌,男,1967年11月16日生,现住龙井市。被告:杜春海,男,现住延吉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严志斌与被告杜春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严志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志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志斌负担。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