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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0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罗松炘、黄水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罗松炘,黄水连,罗顺天,黄锦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016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8579818562),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69号。负责人傅智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松炘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黄水连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罗顺天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南阳中学教师,住上杭县。被告:黄锦立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南阳中心小学教师,住上杭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罗松炘、黄水连、罗顺天、黄锦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罗顺天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计40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其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