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维厚与宋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厚,宋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457号原告:李维厚,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高宾,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士华,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李维厚与被告宋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维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维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维厚负担。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