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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兴隆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1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隆,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18日被义乌市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O时许,被告人陈兴隆与朋友岑某等人在义乌市商贸区的音乐汇KTV玩,期间被告人陈兴隆喝了啤酒。同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陈兴隆在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下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处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兴隆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兴隆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录像,查获经过,被告人陈兴隆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兴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兴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