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1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玉林与盖州市西海办事处东海村民委员会、宇方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林,盖州市西海办事处东海村民委员会,宇方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字第697号原告:梁玉林,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盖州市西海办事处东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杜胜权,男,系村委会主任。被告:宇方太,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梁玉林诉被告盖州市西海办事处东海村民委员会、宇方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家庭原有口粮地2.2亩,因供水困难村上将土地对外出租并享有待遇,后土地被被告私自占用建房,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实际诉争的是土地权属纠纷,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浩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