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永福达汽车有限公司与尹鹏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永福达汽车有限公司,尹鹏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517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永福达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月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亮、贺文君,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鹏翔,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蔡赣梅,总经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永福达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鹏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永福达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安市青原区永福达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珂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