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谭祖翠、吴玉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祖翠,吴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财保10号申请人:谭祖翠,女,1973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恩施市。被申请人:吴玉坤,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谭祖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玉坤所有的座落于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清平街居委会1组的房屋一栋予以查封。申请人谭祖翠以其所有的鄂Q×××××牌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祖翠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谭祖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被申请人吴玉坤所有的座落于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清平街居委会1组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谭祖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