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与被申请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振岗、贾荣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振岗,贾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239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28号。被申请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庆云县崔口镇驻地。被申请人: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庆云县北环路277号。被申请人:刘振岗,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庆云县崔口镇崔口西南村056号。被申请人:贾荣华,女,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庆云县崔口镇崔口西南村05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振岗、贾荣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35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鲁庆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土地号:庆国用(2016)11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立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