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克宾与苗递、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宾,苗递,王静,李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363号原告:李克宾,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6日,住。被告:苗递,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20日,住内乡县。被告:王静,生于1988年9月30日,住内乡县。被告:李延红,男,汉族。原告李克宾与被告苗递、王静、李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克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克宾负担。审判长 冯建晓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