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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区宏森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6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区宏森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马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宏森,住广西容县。上诉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6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因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故应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货物的交付地点在广州市荔湾区,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