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鲍兴杰与商国富郭振华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兴杰,商国富,郭振华,鲍兴杰,商国富,郭振华,鲍兴杰,商国富,郭振华,鲍兴杰,商国富,郭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93号申请执行人鲍兴杰,男,1966年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商国富,男,1967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执行人郭振华,女,1973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执行鲍兴杰与商国富郭振华借款合同纠纷(2016)黑09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980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振华以自己私有二栋房产给付申请执行人鲍兴杰抵执行款98028.00元整。申请执行人鲍兴杰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