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劲松与凌记心、汪友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劲松,凌记心,汪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2执恢2号申请人:程劲松,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凌记心,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汪友成,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申请执行人程劲松与被执行人汪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石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凌记心、汪友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记心、汪友成的银行存款196810元(含执行费281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学成审判员 洪松华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