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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劲松与凌记心、汪友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劲松,凌记心,汪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2执恢2号申请人:程劲松,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凌记心,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汪友成,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申请执行人程劲松与被执行人汪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石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凌记心、汪友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记心、汪友成的银行存款196810元(含执行费281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学成审判员  洪松华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