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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贤芬申请执行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芬,李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刘贤芬,女,汉族,1964年7月18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被执行人李朝阳,女,苗族,1964年11月13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本院在执行刘贤芬申请执行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朝阳有固定工资收入。2017年5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李朝阳自愿自2017年9月份起,每月从其工资中提取1000元兑现给刘贤芬,直至还清欠款32000元为止(自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共计32个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洋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封安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