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艳生诉被告张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生,张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547号原告高艳生,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岩,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高艳生诉被告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一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艳生到庭参加了诉���,被告张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艳生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张岩在他处借款本金40,000元,并为他出具欠据一张,据中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10天还款。欠款逾期,经他索要,被告张岩于2016年4月份偿还10,000元。下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张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张岩因收粮用款在原告高艳生处借款40,000元,被告张岩为原告高艳生出具欠据一张,据中约定月利率15‰,没有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4月份,被告张岩偿还了欠款10,000元,下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岩在原告高艳生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未履行还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即给付原告下欠款本金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自欠款之日起支付利息。原告请求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高艳生欠款本金3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向��告高艳生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长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