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执民字第17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朱国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朱国荣,徐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民字第17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84805879-5。被执行人:朱国荣,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徐朱萍,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执民字第17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法律文书编号:(2015)台天执民字第170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国荣、徐朱萍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远景广场1幢1单元4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天房权证天台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台国用(2011)第050**号】。2017年5月3日买受人范陈剑【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平桥镇后蒋村267号,身份证号码:】、陈凯丽【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山西路257-6号,身份证号码:】以150万元最高价竞得上列所有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国荣、徐朱萍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远景广场1幢1单元4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天房权证天台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台国用(2011)第050**号】的查封。二、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远景广场1幢1单元4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天房权证天台字第××号;土地证号:天台国用(2011)第05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范陈剑、陈凯丽所有。三、将上述房地产的他项权证予以注销。四、由买受人范陈剑【】、陈凯丽【】持本裁定书一个月内到(房管、土管、税务部门)等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他项权证抵押注销、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公告作废等相关手续。应缴纳的税【费、金、(含拍卖公告所载的费用)】等均由买受人范陈剑、陈凯丽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胭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