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温岭市顺迪鞋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温岭市顺迪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保42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温岭市顺迪鞋厂,组织机构代码667137662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温岭市顺迪鞋厂,组织机构代码667137662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温岭市顺迪鞋厂,组织机构代码667137662银行存款人民币27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旭川化学(昆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顺迪鞋厂(证件号码:667137662)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34的存款人民币274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金志伟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