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艳龙与张国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龙,张国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75号申请人:王艳龙,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张国林,男,1966年9月3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526321-9,负责人:刘阁峰,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王艳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国林所有的冀H1R0**号小型面包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申请人王艳龙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滦平镇杨树沟门村的房屋一处(所有权证号为滦政字第11103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艳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国林所有的冀H1R0**号小型面包车一辆及其行驶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