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民终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彦召与张志兵、王海、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市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彦召,张志兵,王海,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市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彦召,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培,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孙彦召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明,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孙彦召之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兵,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治市府后西街城区煤运大厦。法定代表人:侯淑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北外环路关村。法定代表人:冯晓玉,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孙彦召与被上诉人张志兵、王海、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市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孙彦召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彦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彦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4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兴华审 判 员  高锦胜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