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昌华、罗梦迪等与王文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华,罗梦迪,唐晓亮,王文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773号原告:刘昌华,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罗梦迪,女,199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唐晓亮,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业明,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辉,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昌华、罗梦迪、唐晓亮与被告王文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刘昌华、罗梦迪、唐晓亮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昌华、罗梦迪、唐晓亮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昌华、罗梦迪、唐晓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刘昌华、罗梦迪、唐晓亮负担。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车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