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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徐品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徐品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26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柘荣县柳城西路79号。法定代表人:江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林,男,系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徐品章,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柘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7日以被执行人徐品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现已建成四层半,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为耕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柘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67.16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67.16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67.1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佰柒拾元整)。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柘荣县工商银行窗口缴纳罚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柘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9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经双城镇巡逻队员在场作证下,申请执行人予以留置送达。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函》。2017年3月27日,被执行人徐品章仅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拒不履行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柘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徐品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拒不履行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已经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徐品章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柘国土资行罚决字〔2016〕8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姚斌人民陪审员  吴成林人民陪审员  周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