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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俊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江俊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867号原告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建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戈,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江俊松,男,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俊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限额193454元查封被告江俊松名下位于成都市房屋的房屋。并由原告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俊松名下位于成都市房屋的房屋,予以查封,限额193454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定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官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