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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涛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646号原告姜涛,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姜涛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涛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