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涛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646号原告姜涛,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姜涛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涛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