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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赵建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赵建洪,张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351号原告: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与东城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88862049A(1-1)。法定代表人:周道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梅,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明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黄堡镇工业园区李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200100013590。法定代表人:赵建洪,董事长。被告:赵建洪,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有珠,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张有珠,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