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永平与被执行人陈广斌、王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平,陈广斌,王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陈广斌,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王继华,女,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52201196512182547。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胡永平与被执行人陈广斌、王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940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