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汪某某、王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2014年7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理利、代理检察员闵应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汪某某、姚某某和王某某商议共同组织赌场,三方约定汪某某占40%股份,姚某某、王某某各占30%股份。同月24日,汪某某雇佣其岳父章某1到铜陵市开发区满地可西餐厅预定881号包厢并负责“抽头”,汪某某邀集赌博人员,安排携带赌具,指定赌博地点,联系许某、舒某某参赌。姚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牛某、方某、佘某参与赌博,王某某参与赌场“抽头”、分成。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许某、牛某等15名参赌人员,收缴赌资72241元,扣押赌具骰子4颗、陶瓷碗1个、扑克牌64张。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汪某某、姚某某和王某某商议共同组织赌场,约定被告人汪某某占40%股份,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各占30%股份。同月24日,汪某某雇佣章某1到铜陵市开发区满地可西餐厅预定881号包厢并负责“抽头”,汪某某携带赌具,并邀集许某、舒某某等人参赌。姚某某联系牛某、方某、佘某参与赌博,王某某参与赌场“抽头”。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汪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及许某、牛某等15名参赌人员,收缴赌资72241元,扣押赌具骰子4颗、陶瓷碗1个、扑克牌64张。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本案系公安机关检查中发现,当场抓获三被告人及参赌人员。2、证人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3日晚八点左右,女婿汪某某电话里说他准备搞一个赌场,并让其到场子上帮忙,付给工资。2016年11月24日中午12点左右。汪某某电话联系其到满地可西餐厅开一个包厢。不久后汪某某、姚某某、王某某一起进入包厢,许某和几个参赌的女人进来后,汪某某就跟他们说先开始推牌九,后面的人陆续到场。许某先开始坐庄,汪某某、姚某某电话联系参赌人员,王某某在桌边“抽头”。之后陆续来了二十几个人。大概15点左右,汪某某让章某1带代替王某某“抽头”。汪某某跟其说一天支付200元工资,工资要等场子结束后才给。汪某某是场主,负责场地、人员组织管理、联系人员参赌、选定赌博场所,姚某某参与联系人员参赌,王某某负责“抽头”。汪某某说场子是他跟姚某某、王某某三个人合伙搞的,汪某某占40%,姚某某、王某某各占30%。汪某某在推牌九开始的时候说“方费”是400、500元,“小鱼费”50、100元,但是最后场子被查了。3、证人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3日晚,汪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在忆江南茶楼喝茶,汪某某提出搞个场子,汪某某占40%,王某某、姚某某各占30%。并且听汪某某说出事情他一个人承担。分工是汪某某、姚某某负责联系人赌博,王某某人少的时候参与赌博,章某1负责“抽头”。汪某某每天支付给章某1200元报酬。满地可当天赌博“抽头渔利”大概1000元左右,被民警扣押。4、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满地可茶楼赌场是汪某某、王某某、姚某某三个人合伙组织的,是汪某某亲口告诉我的,案发当天汪某某打电话叫我去现场的,他说场子搞起来了,在凤凰城小区,叫我去看看,我就打车去了。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满地可餐厅赌博场主是汪某某,其进入包厢后汪某某让其上去赌一把,自己没有钱,汪某某就借给了2000元参与赌博。汪某某一直在旁边看着负责管理场子内的参赌人员,维护场子内的秩序。章某1参与“抽头”,当天下午都是许某一个人包推。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满地可茶餐厅赌博案场主是汪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赌博;姚某某、王某某负责管理场地,参与“抽头”,章某1主要负责“抽头”。汪某某打电话通知其去凤凰城满地可茶餐厅参与坐庄“撑门头”,并答应场子结束给许某500元利润。按照满庄10%“抽头”。主要是章某1负责,姚某某和王某某偶尔也在旁边“抽头”。被查获时大概“抽头”渔利2000-3000元,“抽头”的钱主要用于发放“小鱼费”、“方费”、“交通费”,剩下的钱都是场主自行支配。7、证人潘某、钟某、沃某、牛某、石某、佘某的证言证实,满地可餐厅赌博场场主是汪某某,章某1负责“抽头”等情况。8、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开设满地可西餐厅赌场前几天,我跟王德胜、姚某某在忆江南茶楼喝茶,我提到在家没事搞一个赌场,我们约定赌场渔利分成三人平分,当时我想多赚一点,就跟姚某某、王某某说我多分10%,以后场内出事我主动承担。我负责联系人员参赌,确定“抽头”人员及赌博场地选择,姚某某负责联系人员参赌,王某某参与“抽头”。11月24日我打电话给章某1让他预定满地可赌博包厢,同时联系了参赌人员许某、舒某某,王某联系我后也到了赌场,姚某某联系了牛某、方某、许阳,章某1负责“抽头”,中途章离开由王某某帮忙“抽头”。章某1是我岳父,我一天支付300元“抽头”工资。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3日我跟汪某某、姚某某在忆江南茶楼喝茶,汪某某说我们合伙搞一个赌场,分成他占40%,我和姚某某均占30%,汪某某、姚某某联系人员,抽头由章某1负责。场子上的事情都是由汪某某负责管理,满地可赌博我也参与了“抽头”,满地可赌场是汪某某打电话让章某1预定的,赌具也是汪某某购买的。满庄就可以按照10%“抽头”。10、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3日我们在忆江南茶楼喝茶,汪某某说我们合伙搞一个赌场,他占分成的40%,我和王某某占30%,我们三是股东,场子上面的事情都是汪某某负责管理,我和汪某某联系人员,“抽头”主要是章某1负责,王某某偶尔参与。满地可赌场是汪某某打电话给章某1预定的,赌具是汪某某购买的,我联系了牛某、佘某、方某,汪某某联系了许某、潘某、王某,“抽头”按照满庄10%抽取,当天“抽头”2000元不到。11、辨认笔录证实参赌人员对三被告人及现场“抽头”人员进行辨认情况,并有辨认照片佐证。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款缴纳回执及扣押现金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收缴赌资72241元,扣押赌具碗1个、骰子4个、扑克牌64张。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情况。15、人员信息资料证实三被告人及参赌人员自然身份情况。16、(2014)狮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2014)铜中刑终字第0078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汪某某曾被判刑情况。17、视听资料证实现场查获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某提起犯意并具体组织实施赌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能够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赌资人民币七万二千二百四十一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疏玉宽审 判 员 汪晴霞人民陪审员 舒宝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