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小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2278号起诉人:梁小君,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盛,系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收到起诉人梁小君诉文新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茶山丽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茶山丽江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虽将农业银行茶山丽江支行列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但并无提供农业银行茶山丽江支行与不当得利的事实有任何关联相关依据,故起诉人将农业银行茶山丽江支行列为本案被告实属不当,农业银行茶山丽江支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由于本案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在起诉人与文新春之间,文新春的住所地在江西省××渝水区,居住住址为广东省××沙头××路××号,且起诉人亦未提供截止至起诉之日文新春在我院辖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材料,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梁小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海宜审判员 吴丽冰审判员 何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秋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