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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异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和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和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瑞安市国立石业有限公司,浙江三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池荣国,欧阳春媚,郑光财,林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异107号申请人温州市和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金城大厦E幢201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5433X9。法定代表人翁建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武,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才,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225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415-0。法定代表人牛南洁。被执行人瑞安市国立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花园底村,组织机构代码79209893-0。法定代表人池荣国。被执行人浙江三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周村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1373-2。法定代表人鲁帮明。被执行人池荣国,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欧阳春媚,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郑光财,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长美,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381执4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国立石业有限公司、浙江三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池荣国、欧阳春媚、郑光财、林长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温州市和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债务催收公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国立石业有限公司、浙江三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池荣国、欧阳春媚、郑光财、林长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50元及息,现发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16年12月6日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温州市和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于2016年12月21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温州市和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涂圣通审判员  赵小珍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雪培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