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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48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雄,男,1960年3月31日出生,户籍地本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雄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查获的毒品及毒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继续向被告人沈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原审被告人沈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沈雄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沈雄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予以准许。本院认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沈雄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沈雄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检察机关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雄撤回上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玮审 判 员  袁 婷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