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福祥申请执行师永东杨立斌师永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祥,师永东,杨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祥,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师永东,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杨立斌,男,1979年10月5几天,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张福祥申请执行师永东、杨立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师永东、杨立斌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