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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4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余吉荣与李志平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吉荣,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吉荣,男,1940年7月12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62年4月1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吉荣与被执行人李志平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有复垦款收入,已裁定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41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