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4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余吉荣与李志平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吉荣,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吉荣,男,1940年7月12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62年4月1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吉荣与被执行人李志平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人民政府有复垦款收入,已裁定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41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