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志根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根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根,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浙江天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绍兴县。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根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1、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根及其辩护人胡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又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志根利用自己注册的浙江天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平台,在公司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做军装生意、拥有西湖国贸大厦整层办公楼的房产、家庭背景雄厚、拥有军队背景等,编造资金周转不灵、需要资金用于军装生意等虚假事由,并许诺高额利息(月息四分)为回报,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93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吸收人民币3762.364万元。后被告人陈志根将上述资金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个人消费、归还个人债务等,给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约人民币1954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报案材料、投资人自述材料、借条、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伪造收据复印件、合同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转让合同、注册登记联、车辆查询信息、民事裁定材料、借款合同、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银行进账单、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公司基本情况、纳税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专项审计报告、扣押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陈志根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志根辩称自己的行为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指控的金额与人数也不对。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金额事实不清;被告人在集资时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亏损资金主要去向就是高额利息,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志根利用自己注册的浙江天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平台,在公司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做军装生意、拥有西湖国贸大厦整层办公楼的房产、家庭背景雄厚、拥有军队背景等,编造资金周转不灵、需要资金用于军装生意等虚假事由,并许诺高额利息(月息四分左右)为回报,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被害人苏某1、傅某1、周某1、孟某、裘某1、包水娟、李某1、徐某1、陈某1、林某、金某、沈某、王某1、钱某1、俞某1、陈某2、徐某2、任某、戴某、葛某、陈某3、史某、陈某4、曹某、盛某、裘某2、王某2、宣某、陈某5、俞某2、蒋某、周某2、陈某6、朱某1、田某、王某3、姚某1、王某4、郭某、朱某2、杨某1、陶某、鲍某、吕某、周某3、庞某1、陈某7、斯某、倪某、邹某、於荣某、陈某8、黄某1、朱某3、徐某3、唐某、俞某3、邵某、郑某1、蔡某、张某1、杨某2、魏某1、钟某、薛某、陈某9、李某2、姚某2、陈某10、陈某1谢某、庞某2、邓某、孙某、余某、顾某、徐某4、费某、陈某12、徐某5、徐某6、陈某13、吴某1、钱某2、吴某2、魏某2、陈某14、王某5、刘某、张某2、陈某15、胡某、莫某等93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吸收人民币3481.994万元,用于支付非法集资成本、消费、归还债务等用途。截止案发,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893.003万元。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陈志根在杭州东站检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陈志根、杜某2名下杭州市下城区东河锦园3号1102室予以查封(该房他项权人傅某2,债权数额400万元)、将陈志根出钱购买给其女儿陈某16的奥迪A6L轿车一辆予以扣押(该车因傅某2与陈志根的民事纠纷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将陈志根前继子凌某1位于下城区艮山福居8-4-1501室予以查封(凌某1购买该房时,陈志根以吸储资金支付52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陈志根位于绍兴市绍兴县齐贤镇镇前路50号202室的房改房,因本案被害人裘某1与陈志根借贷纠纷一案已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民事案件的事实已被纳入本案刑事范围)。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涉案被害人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表、报警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银行现金存款单、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理财金帐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承诺书、银行对账单、银行客户回执、银行卡存取款业务回单、个人电子转账凭证、委托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土地证、契证、自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在陈志根处投资的钱款金额情况、利息情况,返还情况。陈志根在向投资人吸收存款时,称自己有军队背景,是纳税大户,是给部队做军装的,在西湖国贸大厦有27层整层房产,在转塘有地等,并向多名投资人提供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及服装合同等。(2)证人杜某2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离婚协议书、房屋转让合同、银行进账单,证实:其与陈志根在2013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9号协议离婚。其儿子凌某1、凌某3是天发公司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东河锦园的房子是陈志根出资的,但其在购房期间陆续给陈志根几十万元,协议离婚时房子虽然归其所有,但已经通过公证给了陈志根。其对于陈志根在外面非吸的事情原本不知情,后来陈志根欠了很多钱才知道了,其就是因为这个事情与陈志根离婚的。(3)证人陈某16的证言及房屋转让合同及协议、银行进账单,证实:绿洲花园的房子是其父亲陈志根于2014年5、6月份买给其的,当时花了598万元,其中200万是向一个贷款公司借的。2015年1月,陈志根将该房屋抵押给凌某2借了350万元,其中200万元还给了贷款公司。凌某2的贷款到期后,陈志根无法归还,其就将房子出售得款490万元,其中375万元还给了凌某2,其他钱也替陈志根还给了垫资公司、金源典当行、宜信贷、戴某等。2013年12月份时陈志根还给其买了一辆奥迪车,车价36万左右。其知道陈志根东河锦园的房产贷款400万元抵押给了傅某2。(4)证人凌某1的证言、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及进账单照片、借条、说明,证实:2014年2月25日,凌某1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艮山福居8-4-1501室房产,房款288万元,其中有52万元是陈志根给付的,陈志根还给其15万元左右用于开理发店的房租及装潢款、员工工资。凌某1后又提交借条及情况说明,称陈志根给其的52万元系归还母亲杜某2的本息,理发店的10万元房租,其也已归还给陈志根,装潢的钱是杜某2出的。(5)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10月到陈志根的天发公司做过1个月的会计,但期间只去国税局报过一次零申报的税。陈志根公司根本没有业务,且陈志根所说的周某4有地、下城造大楼、给部队做服装等,其经调查了解都是虚构的。(6)证人凌某2的证言及借款合同、和解协议、还款证明,证实:陈志根在2015年1月22日通过中介公司向其借款350万元,并将女儿陈某16位于绿洲花园的房产抵押给其。2015年4月借款到期后陈志根一直拖欠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其将陈志根及陈某16起诉至西湖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陈某16将房子卖了归还其人民币374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7)证人傅某2的证言,证实:陈志根在2013年9月16日通过中介公司向其借款,并以东河锦园3号1102室作为抵押,后陈志根一直拖欠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其将陈志根起诉至西湖法院。(8)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实:杭州市下城区东河锦园3号1102室房产所有权人杜某2、陈志根,他项权人傅某2,债权数额400万元。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14-2201室已由产权人陈某16变更为黄某2、董亚莲。杭州市下城区艮山福居8幢4单元1501室房产所有权人为凌某1。凌某3经查无房产权属登记信息。(9)注册登记联、车辆查询信息、民事裁定书、发票、交易凭条、银行记录照片,证实:2013年12月30日,陈某16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车价36.15万元,装潢上牌费用18600元,由陈志根刷卡37.33万元。现该车因陈志根等人与傅某2的民事纠纷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查封。(10)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查封决定书及协助查封回执,证实: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将车牌号为浙A×××××的奥迪A6L车辆予以扣押;将下城区艮山福居8-4-1501室予以查封;将陈志根名下东河锦园3号1102室予以查封。(11)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民事裁定书、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志根拥有一套房改房,位于绍兴市绍兴县齐贤镇镇前路50号202室,面积为34.58平方米,现已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因裘某1与陈志根借贷纠纷一案查封。(1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分户明细对账单、存款分户明细查询,证实:浙江天发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验资后即被抽逃,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基本没有业务往来。(13)银行流水账户,证实:被告人陈志根杭州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的资金明细情况;凌某1名下中国银行卡的资金明细情况;陈某16名下中国银行卡的资金明细情况;杜某2名下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的资金明细情况。(14)公司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证实:浙江天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9月7日,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203室,法定代表人陈志根,股东除陈志根外,还有凌某1、凌某3,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公司2012年至2015年纳税都为零,营业收入均为0。(15)情况说明、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前往绍兴查询陈志根之前开办公司情况。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陈志根在98年曾经在齐贤镇注册一家名叫绍兴县丰越纺织公司,但已注销。在齐贤镇国税局查询发现该公司未有注册登记记录,在地税局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有注册登记记录。在绍兴市柯桥区国税税务系统中查无陈志根为法人代表企业的登记信息。(16)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证书、合同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实:浙江天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杭州辉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8号西湖国贸大厦27幢1单元,总价4896万元,时间为2012年6月28日,并附有陈志根于同日打入购房预付款3500万元的收据。投资人葛某借款时,陈志根提供给其的伪造的盖有公安部服装部等印章的证书,由浙江天发纺织品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成都军区后勤部被装部提供各1000万元的服装的合同书,另有陈志根伪造的西湖国贸大厦27层产权的相关证书复印件。(17)情况说明,证实:杭州辉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外海西湖国贸大厦无27幢1单元房号,无购买客户陈志根。(1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志根系被动到案。(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志根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0)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浙江兴合会计师事务所对200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陈志根、陈某16、凌某1的银行账户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情况。(21)被告人陈志根的供述,证实:陈志根称于2012年9月成立浙江天发纺织品有限公司,凌某1、凌某3是挂名股东,其实际出资400万元,主要用于房租、工资、物业费、请客送礼等;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生意,在2013年底时想借钱扩大经营,一开始主要向林某、陈某8、苏新月借款,月息5分,后来她们介绍别人来投资,到了2014年底时大约有100人左右,月息基本上是4%,也不排除月息5%和3%,总共吸收了存款大约三千多万;其对外吹嘘是帮助军方部队做服装,钱稳赚,还曾在2013年11月时,叫别人制作公安部棉装部证书、西湖国贸房产证、解放军广州军区后勤部被装部合同书,目的是让受害人相信其有实力;到2015年2月开始就部分停发利息了,全部停发是2015年6月;筹集来的钱做生意被人骗走350万元左右,其余基本上用于支付本息了;其在2014年5月给女儿购买了绿洲花园14-2201房产,房款主要向金元典当行借了80万,向凌某2借了350万,杜某2给其157万,后来借款还不上,其女儿就把房子卖了,还钱给凌某2和金元典当行了;其东河锦园的房款一共670万元左右,其中杜某2出了150万元,其向傅某2借了400万元,实际拿了390万元(后将房子抵押给了傅某2);苏某1实际借款为170万左右,加上利息共计200万左右;裘某1的借条加起来100万,但实际借给其86万元左右;傅某1从2014年4月始陆续借款50万元左右,月息4分,支付至2015年2月;林某借条写了300万元,实际上扣除利息还有200万元左右;葛某在2014年3月借给其80万元,月息4分,一直给到2015年4月,其中在2014年12月葛某拿回了20万元的本金,但借条没有还给其;任某确实出借8万元;盛某确实有1.5万元没有出具借条;王某3确实给过其几万元的现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陈志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涉案金额及人数问题,经审理认为:从陈志根与其他个人的银行流水看,除了报案的93名被害人,尚有百余人与其有资金往来,不排除系陈志根的集资对象,公诉机关按现有报案材料加以指控并无不妥,但认定数额有误。结合到案的借条、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审计报告,经统计,陈志根向93名被害人共集资人民币3481.994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893.00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志根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志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没有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生产经营为幌子,伪造合同虚构投资事由,伪造房产权证夸大经济实力,以高息为诱饵,大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且钱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填补高息窟窿及购房、购车、归还债务等,造成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志根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893.003万元,按损失比例返还各被害人(被害人名单及损失额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王兰青人民陪审员 郁萍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晓被害人损失表序号姓名损失额(万元)苏圻英149.768傅道辛周敏儿孟幼美裘红包水娟李凤仙徐美珍陈嘉莉林国利金毅沈维婷王亦萍钱茶云俞文韶陈桂芳徐圣琰任菊英戴晓红葛守曼陈招妹史金富陈建平115.56曹水英盛丽萍裘岚王文文宣建美陈根儿俞妹271.54蒋掌珠137.64周妙莲陈树钰朱培荣田军王文奇382.22姚鼎菊王爱琴郭黎萍朱龙里杨莉莉陶爱春鲍自玲吕瑞芝周建平庞春芳XX朵斯淑英倪荣发邹昭娟於荣根陈吉永119.73黄根土朱小玲徐可乔唐国妹俞条英邵淼鑫郑丽华蔡永泉张阿林杨荣珍魏丽华钟晓音薛俊玲陈美娟李银凤姚巧珍陈月钱陈钱谢国明庞宝慈邓水花孙惠尔余昌生顾岁荣徐国钧费福祥陈彩炼徐吉卿徐岷水陈义娣吴有珠钱剑秀吴彩云魏海英陈国芬王素娟刘文张祝君陈学敏胡爱珠莫忠康合计2893.00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