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龚岳飞与被告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岳飞,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562号原告龚岳飞,男,汉族,1958年9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隆礼(特别授权),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增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锋(特别授权),男,汉族,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龚岳飞与被告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岳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岳飞撤回对被告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79元,减半收取16639.5元,由原告龚岳飞承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黄水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