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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与刘六俊、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刘六俊,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87号之一原告: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工业园金泉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海。被告:刘六俊,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刘六俊。原告四川新世纪线缆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与被告刘六俊、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广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刘六俊、广达公司、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泉源公司)、龙崇志签署一份《债务转让及清偿协议》,确认:截止2014年9月30日,金泉源公司尚欠原告24698463.59元,龙崇志尚欠金泉源公司3007万元,被告刘六俊尚欠龙崇志3007万元,经金泉源、龙崇志、刘六俊共同申请,同意金泉源所负原告债务中的2465万元由被告刘六俊归还。并且就被告刘六俊应付原告2465万元,被告刘六俊以其广达公司的股权和个人全部资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刘六俊、广达公司、金泉源、龙崇志签署《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刘六俊应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原告465万元,2015年3月20日前归还1000万元,2015年4月20日前归还10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被告广达公司自愿为被告刘六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自愿以其开发的“华夏上海城”临街商铺8000平方米的房产按50%市场价计算提供抵押担保。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刘六俊仅归还了900万元,尚欠原告本金19165455元及利息9659389.32元。请求判令:1、被告刘六俊偿还借款本金19165455元及截止2017年4月13日的利息9659389.32元,利息按已付900万元整月息3%计算;之后按2%计算;剩余利息仍按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00万元;总计29824844.32元;2、被告广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等因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中差旅费2万元、律师费20万元、保险费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刘六俊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诉讼标的超过2000万元,由本院审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欧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