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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75孔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亮,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出庭���持公诉,被告人孔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亮于2017年3月28日零时许,酒后驾驶苏G×××××号普通客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45省道路口,遇李某1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闯红灯,三轮摩托车左侧与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发生碰撞,致李某1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送检的孔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亮主动报警,并与李某1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孔亮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东海县公安局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孔亮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字[2017]717、718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东公交认字[2017]第0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亮犯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孔亮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孟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