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州大地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瞿学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大地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瞿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大地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21号。法定代表人孟亚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瞿学春,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南街***号*室。兰州大地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瞿学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甘01民终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瞿学春与兰州大地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瞿学春支付所欠的租赁费23000元,扣除合同押金15000元,于4月30日前向兰州大地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8000元租赁费;2017年5月1日之前,瞿学春将租赁房屋腾空,并交付兰州大地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义务人���学春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大地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瞿学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5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8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