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阿某某某1、木某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木某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59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某,男,1977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任峻锋,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阿某某某某,女,1993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唐丽君,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阿某某某1,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廖述龙,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渤,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木某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孟洁,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水仙,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阿某某某1、木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某及其辩护人任峻锋,被告人阿某某某某及其辩护人唐丽君,被告人阿某某某1及其辩护人王渤,被告人木某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水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某伙同阿某某某1、阿某某某某、木某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西三路四段1299号的“蓝光金悦”金沙售楼部,因工伤赔偿一事将该售楼部大门堵住。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民警张某、协警林某接分局指挥室指令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阿某某某1、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木某某某对被害人张某和林某采取辱骂、殴打、吐口水、推搡等暴力方法阻碍执法,致使被害人张某和林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人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阿某某某1、木某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被抓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阿某某某1、木某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阿某某某1、木某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被告人阿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阿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某某某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系初犯,被告人阿某某某系少数民族,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阿某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某某某某系残疾人,人身危害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阿某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系为亲属讨要赔偿款与警察发生抓扯,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平时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木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木某某某主观恶性小,系为亲属讨要赔偿款与警察发生抓扯,且被告人实施的暴力程度低,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拍摄的作案现场及民警伤情照片、成都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人民警证复印件,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金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被告人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阿某某某1、木某某某的户籍材料,证人董某、阿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张某、林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阿某某某1、木某某某的供述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阿某某某1、木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阿某某某1、木某某某均积极参与,本案不分主从犯,按各自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阿某某某1、木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某某某、阿某某某某、阿某某某1、木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止。)二、被告人阿某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止。)三、被告人阿某某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止。)四、被告人木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田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蓉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