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禄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禄,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行初24号原告杨禄,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毕汝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一中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正朴,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治国,该管委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禄诉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杨禄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禄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禄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冯艳丽人民陪审员 樊守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春海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