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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015李本阳与李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阳,李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1015号原告:李本阳,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圣,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保成,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本阳与被告李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本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圣、被告李保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本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李进经协商,将李进对被告的13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且李进已通过快递将债权转让一事告知了被告。被告李保成辩称:被告李保成实际只借李进10000元,当时借钱是用来赌钱的。我还给他看了一年水库,没有给我工钱,他应该倒找我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保成分别于2009年4月和2009年6月3日向案外人李进借款共计13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2017年1月,案外人李进将其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李本阳,并向被告李保成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李保成收到了该通知书。后被告未向原告李本阳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李本阳提供的借条、邮政特快专递单、邮件全程跟踪查询打印单、债权转让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本案中,案外人李进将对被告李保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李本阳的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转让行为已通知到被告李保成,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李本阳有权要求被告李保成履行还款义务。综上,原告李本阳要求被告李保成归还借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保成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保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本阳人民币13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李保成承担(原告已垫付,在被告李保成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李本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彭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书豪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料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