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蒲学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凤仪营业部、杨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学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凤仪营业部,杨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蒲学红,男,40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凤仪营业部。住所地:大理市凤仪镇凤中路**号。负责人陈磊,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文金,男,33岁,大理市人。关于蒲学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凤仪营业部、杨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蒲学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5797.078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凤仪营业部履行了其应支付的220000元,被执行人杨文金履行了4000元,余款91797.078元及案件受理费1950元未执行到位。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杨文金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到住所地调查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执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