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晓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宇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晓刚,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