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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汪后芝与被告徐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后芝,徐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1697号原告:汪后芝,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葵(系原吿之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徐丽莉,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原告汪后芝与被告徐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后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后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和利息;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1月始,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6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被告徐丽莉承认汪后芝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十三条笫二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后芝借款本金65000元和利息(按本金65000元,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徐丽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园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十三条笫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