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西宝元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宝元商贸有限公司,杨小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534号原告:江西宝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177号太平洋商贸大厦D715、D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1867L。法定代表人:巨伟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舒珍,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琴,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小红,女,1962年7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宏伟,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1705483。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宝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宝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原告江西宝元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035元,退回原告3035元。审 判 长  徐荣根人民陪审员  陈 冬人民陪审员  姜红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