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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浔芬、袁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浔芬,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袁江,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袁江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浔芬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元,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袁江已支付30000元至今未履行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江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173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