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太英与李程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英,李程锋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479号原告:刘太英,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李程锋,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刘太英与被告李程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太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太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明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妍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