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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尹志强、王淑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强,王淑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尹志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周村镇薛家曹村人。被执行人王淑月,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彭村人。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交通事故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