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树勇、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勇,朱军,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勇,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朱军,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担子万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895292-8。法定代表人:赵春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张树勇与朱军、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军、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